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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188博金宝举办《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时间: 2024-02-27 17:03:20 来源: 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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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拟就《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时

  地点: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二、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见附件1)相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拟定听证代表15名,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能如实地反映意见的公民、热心公益的社会组织代表、专家学者、行业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均可自愿报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相关人员参加。报名人数超出拟定人数时,由听证机关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科学合理遴选产生;报名人数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听证机关邀请产生。

  1.公民代表9人,能独立清楚表达意志,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真实地反映意见;具有一定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政治思想觉悟较高,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奉献精神和时间保障或者与此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代表。

  2.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代表6人,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

  四、报名方式

  1.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的报名时间为从即日起至2024年3月8日。

  2.报名人员可通过邮件申请、现场申请的形式进行报名。电子邮件请发送至mmxaw2019@163.com。现场报名地点: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前六路202号大院1号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王树宇、刘德龙

  3.报名人员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报名类别(听证代表或听证旁听人)和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和主要意见建议,并上传职业或相关资质(如专家)的证明文件(见附件2)。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将于3月15日前核实和确定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名单,并在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将电话通知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参会。

  188博金宝本次听证会的相关事宜,可以来电咨询。

  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王树宇、刘德龙

  联系电话:0668-2881971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前六路202号大院1号。

  特此公告。

  附件:1.《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2.《立法听证会报名信息表》

  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2月26日    

  附件1

  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新业态经营场所是指在市场新需求推动下,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多产业形态有机融合的经营场所,包括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电竞酒店、点播影院、产后康养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电化学储能电站等。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原则】 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科学全过程监控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及时明确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

  条【镇街、村(居)委员会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事务,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新业态经营场所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条【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负责参与监督职责管理范围内的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维护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业务业态相近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经营场所设置】 新业态经营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楼层、安全疏散设施等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新业态经营场所室内装修材料、隔音材料、室内隔断等应当符合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易燃可燃装饰造型物。

  第七条【一般消防安全管理1】 新业态经营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健全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资金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动火施工作业应当经动火审批,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实行租赁、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事前告知消费者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和应急疏散路线。

  第八条【一般消防安全管理2】 鼓励、引导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善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加强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增强新业态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特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游玩场景全覆盖且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值班。监控值班区不得设置在游玩场景区域。

  密室逃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一键开锁装置,发生火灾时能将场所内所有密码锁、电子锁、门禁系统一键全开;为消费者配备对讲机、定位器(具备蜂鸣警报发声功能),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定位搜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安全疏散。

  第十条【特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2 产后康养、医养结合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产妇和老年人居室、育婴室、校外托管午休场所、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特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3】 电竞酒店、点播影院经营场所内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电竞酒店客房、点播影院影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频火灾警报,确保火灾发生时立即通知人员疏散。

  第十二条【特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4】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备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预案,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禁止性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新业态经营场所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在共用楼道、楼顶搭建建(构)筑物、堆放杂物、锁闭安全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镜面反光材料等妨碍安全疏散的;

  (三)违规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户外广告、大型显示器等障碍物的;

  (四)损坏建筑内楼梯间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五)违规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使用“三无”用具和超负荷用电、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的。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1】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2】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未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未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3】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用语含义】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以逻辑推理或情景活动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工作人员互动的实景场地、机关密室。

  (二)电竞酒店,是指通过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包括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专业电竞酒店和利用部分客房开设电竞房区域的非专业电竞酒店。

  (三)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四)产后康养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  

  (五)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

  (六)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场所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泛指“小饭桌”“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

  (七)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采用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电站。

  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立法听证会报名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年龄

职业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报名类别

□听证代表              □听证旁听人

参加听证会主要理由和主要意见建议

相关附件

职业或相关资质(如专家)的证明文件

1、

2、

3、

说明:此表仅供申请参加《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使用。